一、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3年8月2日科會工字第1130054397號函辦理。
二、修正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與核能安全委員會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作業要點」及修正對照表,詳參附檔。
三、修正重點:自113年8月1日起,將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得支領主持人研究費、共同 主持人研究費之最高額度,修正為依年度徵求公告規定,並於申請時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