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經濟部112年12月28日經技字第11202423652號函、產業創新條例第9條第2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經濟部推動學術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簡稱本辦法)第2條修正草案相關公告影本1份(如附件),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函復相關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