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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知修正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所指「國家重點領域、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

 

訊息單位:建教合作組 發布人:賴小姐(16202)

 

一、依教育部114年11月19日臺教高(一)字第1142203595號函辦理。

二、旨揭事項業經該部第2屆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審議會審議通過,由該部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以114年11月17日臺教高(一)字第1142203068A號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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