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第70屆學術獎」自即日起受理申請至114年12月17日止。
|
發布人:王小姐(分機16103) |
一、依教育部114年10月31日臺教高(五)字第1142203388號函辦理。
二、依來文說明四,為使推薦作業更為審慎嚴謹,如候選人為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或學術研究機構之專任人員,應由所屬服務單位進行審核,審議過程並應符合利益迴避原則,審議通過後報送教育部,各推薦單位每一類科推薦申請人以4人為限,推薦人(不得自我推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
(二) 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主持人。
(三) 中央研究院院士。
(四) 相關學術領域教授5人。
三、另核准名額,計分為「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數學及自然科學」、「生物及醫農科學」及「工程及應用科學」等5類科,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等2類科之名額為3名,其餘3類科各為4名,共18名,得從缺。
四、本校各項學術獎勵審議程序如下:
(一)申請案若無名額、排序或特殊之限制時,採鼓勵方式,由各學院院長主動推薦或由學院教評會討論通過後送本處彙辦,簽會校教評會學術審議小組召集人同意後,再以本校名義行文推薦申請。
(二)申請案若有名額、排序或特殊之限制時,申請案需經學院教評會通過後送本處彙辦提校教評會學術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再以本校名義行文推薦申請。
五、此申請案須經各系(所)、學院教評會審議通過並於114年12月17日前送研究發展處,俾彙提校教評會學術審議小組審議。
六、有關相關辦法及附件表格請逕至教育部網站(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網站/電子公告欄下載)自行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