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大專校院產學合作案件涉及土地或建物使用初審檢核表(114年9月1日)
| 訊息單位:建教合作組 | 發布人:賴小姐(分機16202) |
大專校院產學合作案件涉及土地或建物使用初審檢核表
教育部來函說明:
一、依114年6月23日以臺教技(三)字第1142301323A號令修正「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其合作機構以提供產學研究經費、服務或設備方式使用學校土地或建物者,學校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並定期於財務報表揭露相關資訊。
二、依上,貴校如有前開辦法規範之情形,請填復附件檢核表後函報本部核准。
三、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以下單位:
(一)公私立大學校院請洽高等教育司林小姐,連絡電話:(02)7736-5872。
(二)公私立技專校院請洽技術及職業發展司王小姐,連絡電話:(02)7736-6199。
※ 依據教育部來函,本校辦理產學合作案請注意如下:教師申請之產學合作案,若合作機構擬使用本校土地或建物且未繳納租金或利用費者,需於計畫申請或執行之二個月前檢送「大專校院產學合作案件涉及土地或建物使用初審檢核表」申請報部,經教育部核准後方可辦理立案申請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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