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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3 危險廢物處置政策

有害廢棄物處理合約
實施內容:一、本校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依據廢棄物清理法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定領有核准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委託清潔隊清運至嘉義縣政府之鹿草焚化廠焚化處理,未有將廢棄物填埋。
二、本校所產生之實驗室廢液、廢棄物、生物醫療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皆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定管理,並與合格清運處理業者訂有合約。
三、本校自行建立實驗室暨化學品管理系統,以管理全校實驗室安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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