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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1 排水指南和標準

水汙染防治措施計畫
實施內容:一、本校有自設污水處理廠蒐集全校之廢污水,利用活性污泥法去除全校生活污水、實驗室廢水中之污染物質,經環保局核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
二、本校污水處理廠設有攔污柵,可去除塑膠類之大型廢棄物,另利用活性污泥法去除全校生活污水、實驗室廢水中之污染物質,處理單元包含攔污柵、沉砂攔污系統組合、揚水池、氧化渠、沉澱池、污泥池、污泥脫水機、砂濾槽等,而放流水持續補注排放至本校寧靜湖。
三、每年定期2次水質檢驗,並且申報環保局核准,108年迄今皆符合規定,且放流水污染物濃度低於標準值20%以下。
四、本校所產生之實驗室廢液,皆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定管理,並與合格清運處理業者訂有合約處理,未直接排放水體或海洋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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