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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新增「政治經濟」領域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所指國家重點領域新增「政治經濟」領域,並自公告日生效。說明如下:
一、依教育部112年8月14日臺教高(一)字第1122202415A號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在案。
二、國家重點領域包括半導體、人工智慧、智慧製造、循環經濟、金融、國際傳播及政治經濟等領域,相關資訊可至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資料下載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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