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國立中正大學研究發展處logo

 
:::

有關國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承接計畫之內部管理機制事宜,請查照。

 

訊息單位:建教合作組 發布人:吳美瑜 (專案工作人員)

一、教育部前以100年8月3日臺人(一)字第1000120583號函各國立大專校院,略以「國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不得有未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而接受委託研究之情事,應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本處已於105年4月27日張貼公告於網頁供參(連結網址:https://is.gd/cCAa31)。
二、今依教育部111年7月20日臺教人(二)字第1110056814號函辦理(詳如附檔)。

三、考量國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承接委託研究計畫之學術研究及知識成果,有助於政府各項政策推動,案經轉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6月6日工程企字第1110011887號書函釋以,大學學院、學系及研究所為大學下設學術單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廠商,於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時,得參與政府採購。爰為期促進國立大專校院研究量能,放寬學校基於整體校務發展,亦得同意學院、學系及研究所等校內學術單位循行政作業程序取得許可後,具名對外簽訂契約;至各計畫之智慧財產權、成果歸屬及運用,則由契約規範管理。惟專任教師仍不得逕以個人名義自行承接計畫及接受委託簽約。
四、放寬對外簽約相關事項:

(1)本校各學院、學系及研究所等學術單位,基於促進本校校務發展,承接委託研究計畫擬具名對外簽訂契約,請循校內行政程序專簽,經鈞長核准後授權簽約。
(2)經行政程序同意學院、學系及研究所等校內學術單位承接委託研究計畫,並具名對外簽訂契約,仍應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9條第1項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將一切收支納入校務基金,由學校監督及統籌管理運用,學校並應督促承接計畫之學院、學系及研究所等校內學術單位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瀏覽數:
登入成功